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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泸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收益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15 年泸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收益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董事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主承销商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勤勉尽
责的义务。
三、发行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发行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
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承诺声明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发行律师、信用评级机
构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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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泸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收益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
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列明的各种风险。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本期债券 《债权代理协议》、《募集资金
使用专户监管协议》、《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账户
监管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的,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对此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其投资价值和投资风
险,有能力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个人或
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
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
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5 年泸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收益债
券 (第一期)(简称“15 泸州停车项目NPB01”)。
(二)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7 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十年,附本金分期偿付条款,
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至第六年末,每年分别偿付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10%、10%、10%、1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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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泸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收益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的第七年末至第十年末,每年分别偿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15%、
15%、15%、15%;本期债券同时附加第五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发行人
可选择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 0 至300 个基点(含本数),
调整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五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
点或减去下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五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
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
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
分协商后确定。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
(五)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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