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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91-31_轻小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91-FS-2015-31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5 年12 月29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胡振江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试行 )
1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及分类 3
3.定义 5
4. 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8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9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9.飞行前准备 9
10.限制区域 10
11.视距内运行(VLOS) 10
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
14.管理方式 12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
18. 废止和生效 17
2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
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
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
据CCAR-91 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 千
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 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
千米每小时;
2.2 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 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
的植保类无人机;
2.3 充气体积在4600 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3
分类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 0<W≤1.5
Ⅱ 1.5<W≤4 1.5<W≤7
Ⅲ 4<W≤15 7<W≤25
Ⅳ 15<W≤116 25<W≤150
Ⅴ 植保类无人机
Ⅵ 无人飞艇
Ⅶ 可100 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 (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
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
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
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
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
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
安全。
4
3.定义
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
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
(RPA: Remotely Pilo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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