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D内燃机车轻大修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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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东风4D型内燃机车轻大修规程 (试行)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4年·北京 铁 道 部 文 件 铁运〔2003〕109号 关于发布《》总 则 2.轻大修管理 3.柴 油 机 4.辅助及预热装置 5.承载车体及转向架 6.制动及空气系统 7.电 机 8.电器及电气线路 9.辅助传动装置 10.齿轮及轴承 11.机车总装、负载试验及试运 12.大修限度表 13.大修零件探伤范围 1 总则 1.1 机车轻大修是机车分层次大修的重要内容,是机车大修的一种形式。 1.2 机车大修必须贯彻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方针。机车大修的任务在于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保证铁路运输的需要。 1.3 机车大修和段修是机车修理中互相衔接的两个组成部分,机车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机车大修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理。机车修理单位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 1.4 机车轻大修要坚持统一管理的方针。在计划预防修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基本修加状态修。要积极推行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修理新工艺,以达到不断提高机车轻大修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缩短机车在修停时,降低修理成本。 1.5 机车轻大修周期由铁道部决定。根据当前机车生产、运用及检修水平,东风4D型内燃机车检修周期结构和大修里程规定为: 检修周期结构: 新造---轻大修---大修---轻大修---大修; 轻大修里程: (80万(10万)km; 凡需延期或提前入厂做轻大修的机车,由铁路局提出申请,报铁道部核备。 1.6 本规程系东风4D型内燃机车轻大修和验收的依据。机车轻大修中遇有与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中均无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时,由承修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驻承修单位机车验收室共同协商解决,并报铁道部核备。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承修单位总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并抄送铁道部驻承修单位机车验收室后可先出车,并将不同意见报铁道部。出车后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总工程师负责。 1.7 本规程中的大修限度表、大修零件探伤范围表与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1.8 本规程解释权在铁道部。 2 轻大修管理 2.1 分级管理与计划 2.1.1 内燃机车轻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轻大修规程。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轻大修周期,组织管内机车按计划进厂(段); 将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提交承修单位及部(局)驻承修单位验收室进行审查。 承修单位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轻大修任务。 2.1.2 轻大修的年度计划由铁路局报部核备。市场选择的轻大修机车按部颁有关规定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协调会议,组织委、承修双方签订机车大修合同。 2.1.3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配属铁路局提出计划,报铁道部核备,并与承修工厂签订合同,认真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部驻厂机车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2.2 入厂(段) 2.2.1 机车回送入厂(段) 2.2.1.1 轻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段)。挂运回送时,按铁道部有关机车回送办法的规定办理。 2.2.1.2 轻大修机车回送入厂(段)前应保证运用状态。入厂(段)机车所有零部件须齐全,未经铁道部批准或承修单位同意,不许任意拆换。如发生上述现象,经承修单位与部(局)驻承修单位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确认(如送车单位代表不在,由验收室负责),另行计价处理。对于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凡机务段需要的,厂、局双方须在大修合同中明确。 2.2.2 机车送厂(段)后需做的工作 2.2.2.1 承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局)驻承修单位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做好接车鉴定记录,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记录交机务段。 2.2.2.2 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段)时一并交给承修单位。 2.2.2.3 机车入厂(段)时,须将机车规定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段),由送车人员委托承修单位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须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段)时由承修单位补齐,另行计价。 2.2.2.4 机车在承修单位变更配属时,按承修单位与原配属段协议交接车,修理竣工后由原配属段与新配属段交接,承修单位提供方便。 2.2.2.5 承修单位和部(局)驻承修单位机车验收室共同做好机车送、接人员的接待和生活安排工作。驻承修单位验收室须负责送、接车人员的管理工作。送、接车人员在承修单位期间要遵守承修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制度。 2.3 修理 2.3.1 机车互换修规定 2.3.1.1 机车轻大修以承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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