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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__破产法》
第五章 破 产 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1、破产的概念 2、破产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目前破产立法概况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2)保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破产与重整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实质要件:(1)破产界限 注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非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实质要件:(2)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 实质要件:(3)不存在破产障碍 已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因存在阻止破产程序开始或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而不对其进行破产程序或终止已开始的破产程序,该法定事由称为破产障碍。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形式要件P298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P300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或清算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没有达到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法院进行通知和公告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1)P300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人的设立和职责 1.管理人的设立 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并负责监管和解、重整程序的专门机构 。 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的职责P305 二、 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权利P323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的申报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 债权的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 债权的确认 1、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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