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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问题和法律》课件1:课程介绍、国际法和中国
国际法之作用 经典案例(新中国) 湖广铁路债券案 1979年,杰克逊等清政府债券持有人在美起诉,美法院缺席判决中国政府给予原告巨额赔偿。这是首起针对新中国的旧债券大案,影响重大,后患无穷。我高举“国家主权豁免”和“恶债不予偿还”的旗帜,与美方展开艰巨的政治和法律斗争。经过数年努力,于1987年三审定案,最终赢得完胜。 国际法之作用 经典案例(新中国) 炸馆赔偿案 1999年我驻南使馆被炸求偿案,半年5轮谈判,取得中国乃至世界外交史上两项历史性的突破:一是中国自近代以来首次成功实现对外国的求偿;二是改写了美国自二战以来从未因战争行为向他国赔偿的历史。 经典案例(当下) 赖昌星被遣返回国 经过我12年不懈努力,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于2011年7月23日被遣返回国。这起建国以来走私金额最大、最受关注、最为复杂、最为漫长的境外缉捕大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国际法之作用 为利比亚人员撤侨提供法律支撑 国际法之作用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释法 这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次启用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提请释法。案件涉及中央政府外交权、基本法的地位、中央与特区关系及“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落实等重大问题。 终审法院的判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国际法之作用 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以3∶2多数,就一家美国公司诉刚果(金)及中铁公司案(下称“刚果(金)案”)作出判决,决定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4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回归近14年来,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启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释法 国际法之作用 刚果(金)案起因于一家以收购不良债权为业的“秃鹫基金”。该基金公司于2008年5月向香港特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截留中铁公司应向刚果(金)支付的矿权费1.75亿美元,以执行苏黎世和巴黎两个仲裁庭针对刚果(金)作出的仲裁裁决。 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打到特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释法 国际法之作用 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香港特区采取的国家豁免制度是否必须与中央政府立场一致。如答案是肯定的,则根据中央政府一贯奉行的“绝对豁免”立场,刚果(金)在此案中享有管辖豁免,特区法院应驳回起诉。 然而,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在其二审判决中恰恰作出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引发出国家外交政策能否在香港特区有效落实,以及如何处理中央外交权与特区司法权的关系等重大宪制问题。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释法 国际法之作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三度致函特区政府,说明中国采取绝对豁免立场,并指出,国家豁免问题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要问题,如香港特区实行与我国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原则,将明显对我国主权和整体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特区政府律政司长作为介入人参与诉讼,明确提出,确定适用何种国家豁免制度,属于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不属特区自治范围,特区在此问题上适用的法律规则必须与中央政府立场相符。 但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却在二审判决中武断地认定,特区适用与中央政府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不会损害国家主权,香港应继续延用回归前港英时期的普通法。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释法 国际法之作用 特区终审法院多数法官认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没有主权属性;在国家豁免这一与外交事务有关的事宜上,特区法院必须尊重中央政府的决定并遵照其决定行事,这是一项必须遵循的宪法规定,绝无采取不同政策的空间。外交部函件正是对此问题具权威性的事实陈述。由于本案涉及的基本法第十三条关乎中央政府负责的外交事务,第十九条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因此,特区终审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前,有责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释法 国际法之作用 南苏丹条约继承问题 2011年7月9日,南苏丹独立,涉及我与原苏丹条约及石油合同的继承问题,关系我重大利益。南苏丹提出适用“白板原则”处理条约继承问题。“白板原则”否认我与原苏丹条约关系,对我不利。我在建交谈判中力促南苏丹同意我与原苏丹条约在中南间继续有效,终获对方认可,并写入建交协议,有效维护了我利益。 国际法之作用 “新疆域”抢先机:率先获1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区 2011年7月19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核准由中国大洋协会提出、我国政府提供担保的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硫化物勘探矿区申请,使我国成为第一个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多金属硫化物矿区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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