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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一20130327.pptVIP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一2013032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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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一20130327

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 僮 瑞 律师 2013年03月28日 手机邮箱:123002364@ 劳动法律法规现状介绍 立法现状 1、法律法规密集出台(法律法规列表) 2、国家、省、市不同层面的立法 司法实践现状 1、劳动争议案件稳步上升 2、地方性特点 3、同案不同裁、同案不同判 适用范围 广东省内各类企业 广东省内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用工管理台帐 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职工名册范本) 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入职申请表、入职承诺书范本) 工时台帐: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考勤明细表范本) 劳动用工管理台帐 工资台帐: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工资确认单范本)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列表 实习见习管理台帐 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实习协议范本) 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获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日常主动巡视检查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受理举报投诉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范本 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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