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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第七讲 法创制
第七讲 法的创制(立法) 主要内容: 一、立法者 二、制宪、修宪与立法 三、常规意义上的立法(概念、分类、原则、 体制与程序) 一、立法者 (一)观念意义上的立法者 自然与神(上帝/天)、人民 (二)功能意义上的立法者 诗人、哲人、神学家、儒者、议会 (三)民主与代议制:人民与议会的桥梁 选举、制宪、立法、辩论、公开、参与、协商 二、制宪、修宪与立法 (一)制宪权 何谓制宪权? 在理论上,制宪权有无界限? (二)修宪权 在理论上,宪法修改是否存在界限? (三)立法权 1.意大利:“共和政体不能成为修改对象”(宪法A139)。 2.法国:“任何有损于领土完整之修改,不得着手进行”(宪法A89)。 3.德国:联邦制以及人的尊严(A1)、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A20)的基本原则(基本法A79)。 另外某些国家,宪法没有规定修宪权的界限。 理论上来说,宪法中的“根本规范”不能修改。 一、法的创制(立法)广狭两义 1.广义:有权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分类 1.根据立法的行为方式或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 2.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 3.根据立法权限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三、立法的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合宪性原则)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合法性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科学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的前世今生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刑罚,可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5年8月25日 “劳动教养” 登上历史舞台。《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成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 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 国务院公布《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2013年1月7日上午,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第34条,劳动教养制度将被废止。 《立法法》第8条,第9条:授权行政立法不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四、立法的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的立法权包括: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授权性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3.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等,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6.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上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7.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8.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五、立法的程序 提出法律议案 审议法律草案 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 公布法律 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立法提案权的个人: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常委会成员10人以上联名) 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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