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ISO200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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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ISO2004版)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ISO2004 版) (本保险合同提供索赔提出制保障,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 保障内容。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 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 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被 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 【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 【定义】。 第一章 【承保范围】 第一条 “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 一、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 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 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 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 进行和解。但: 1.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 且 2. 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或医疗费用已达到本保险合同 【承 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 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 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 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 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 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 (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或 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1 / 27 (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1.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并记录在案,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2. 本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对索赔进行和解。 任何个人或机构组织因对同一人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 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 索赔,无论何时提出,均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因对同一人或机构组织的“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 索赔,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二、 责任免除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可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伤害 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 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 “身体伤害”。 (二) 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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