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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1. 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 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 《民法通则》于 1986 年4 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 调整对象:
(1) 财产关系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 人身关系 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 调整原则(多选题)
(1)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 平等
(3) 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 等价有偿
(5) 诚实信用 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 公平
(7) 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 特征
(1) 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 主体平等
(3) 主要是财产关系
(4)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 分类
调整对象 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 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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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
形成和实现 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
4. 要素
(1)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 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 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 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 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 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 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 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 民事法律事实
1. 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61548; 是现象
#61548;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2. 分类(多选题,具体例举选出那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按客观事实与主体意志:
事件:自然事实,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合法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b.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
关系,但客观上能引起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无效、可撤消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不一定参加民法关系 参加具体民法关系才能享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实际取得利益,不含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其内容,与个人意志无直接关系 直接反映个人意志(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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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不能转让、放弃;
他人无权限制、剥夺 可依法转让、放弃;
可依法限制、剥夺
3. 特点 A。主体平等:不受有无行为能力限制
B.内容统一
C.实现现实可能性
4. 开始与终止 A。开始:始于出生→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
B.终止:终于死亡。
相互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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