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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发布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共分十章、四十一条,分别对私募基金的界定、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以及违反《暂行办法》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一、私募基金的界定《暂行办法》第二条从多个层面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界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图表1:私募基金的界定汇总表项目内容概念《暂行办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定义侧重于强调“私募”,并从“非公开方式”和“合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界定。投资方向《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囊括了私募基金的所有类型,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并购基金、母基金FOF等。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主要是指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以某种特定对象如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而专门设立的基金,主要是为基金投资标的创新提供一定空间。适用范围《暂行办法》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等都在不同程度从事私募业务,单列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是因为这类机构都属证监会主管范围,对于其主管之外的其他主体,涉及不同主管部门,证监会无权进行立法规制。至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从事私募另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针对前者的主要规定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针对后者的主要规定是《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二、登记与备案《暂行办法》的登记与备案主要需关注以下要点: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以及私募基金的发行,均不设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制只是一种事后监管措施,且登记只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则只针对已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2、登记与备案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的,相应的登记或备案细则及要求可参考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份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3、自然人不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是企业法人,自然人不予进行登记,如自然人一定要出任管理人的,只能以合伙企业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形式申请登记。4、依据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规定,基金是否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是否采取第三方托管财产,完全取决于自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不予干涉,也不进行强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基金发起人的主管能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行业创新。5、登记与备案实行的是全口径的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意在将市场上所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统一纳入监管,提升行业形象。事实上能否纳入登记备案,跟《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有关,如果不适用《暂行办法》的,登记备案新规对其不会发生任何作用。6、登记与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以独立发行私募产品,对私募基金而言则可开设证券账户,另未来如果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自不待言。如果不进行登记备案,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7、登记备案不构成增信,监管部门意在提醒投资者这种登记只是形式上的登记,相关风险还是要自行把握。三、明确合格投资者(一)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合格投资者的三大标准:1、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其中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个人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2、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3、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但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其他产品的投资者认定标准可参考下表:图表2:各金融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机构产品类型投资者标准保险资管定向产品向单一投资人发行,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集合产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投资人总数不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对合格投资者没有法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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