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贷法律效力及判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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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借贷法律效力及判例分析

1 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之辩 企业间借贷算起来是法律界的一个老话题了,我们心中都有 企业间借贷算起来是法律界的一个老话题了,我们心中都有 一个根深蒂固的判定:企业间借贷是不合法的,法院对这种法律 一个根深蒂固的判定:企业间借贷是不合法的,法院对这种法律 关系不予保护,更不用说利息了。 关系不予保护,更不用说利息了。 自90年代初至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 自90年代初至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 化,那我国法律界对企业间借贷的认定有没有变化?我们原先的 化,那我国法律界对企业间借贷的认定有没有变化?我们原先的 认识是否还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对企业间的借贷是如 认识是否还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对企业间的借贷是如 何判决的?我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启发? 何判决的?我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启发? Lovollawdepartment@163. com Lovollawdepartment@163. com 第一部分:案例带来的思考 第一部分:案例带来的思考 Lovollawdepartment@163. com Lovollawdepartment@163. com 案例一: 2005-0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与利津绿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保绿森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利津县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借款纠纷 案(2004)东民四初字第35号 2001年11月份,青岛保绿森公司、利津绿海公司因开发青岛保绿森公司利津 生产基地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并由利津环保局提供担保。 2002年4月,保绿森利津基地建设项目注册成独立的利津保绿森公司。利津 绿海公司、青岛保绿森公司在成立利津保绿森公司时,注册资金没有实际到 位,理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照 约定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违约金20万元,由被 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Lovollawdepartment@163. com Lovollawdepartment@163. com 法院判决: 保绿森利津基地向胜利水泥厂借款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借款 行为属企业之间借贷,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故《借款协议书》系无效合同。依照无效返还并赔偿损失的原则,在借 在借 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出借人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 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出借人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 定,该损失数额可参照银行利率标准,自胜利水泥厂起诉计至判决生效之日。 定,该损失数额可参照银行利率标准,自胜利水泥厂起诉计至判决生效之日。 一、胜利水泥厂与保绿森利津基地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利津环保局与胜利 水泥厂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青岛保绿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胜利水泥厂借款本金 2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 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提起诉 讼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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