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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 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认可资产4
第三章 认可负债6
第四章 资本分级 8
第五章 附则 12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根据《中国第
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及相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
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
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
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 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
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
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
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
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
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
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3
第二章 认可资产
第六条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
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
认可资产。
第七条 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
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
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
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
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
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
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
和联营公司的投资;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五)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利息、保单质押贷款、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保证
金、其他应收和暂付款项等;
(六)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
的投资资产;
(七)其他认可资产。
4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下列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二)商誉;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未摊销的广告费、经营性租赁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
(五)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
受到限制的资产;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资产。
第九条 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
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包括:
(一)被依法冻结的资产;
(二)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或抵押的资产 (为自身担保
的抵押物和质押物除外);
(三)由于交易对手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
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
产;
(四)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
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资产;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对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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