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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 施救费用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阻止事故的继续和扩大,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用于抢救、保护、整理被保险财产而付出的合理费用; 核定事故性质和评估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是指主要用于勘察及、鉴定及评估事故性质、原和程度而支付的费用等; 仲裁或诉讼费用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需要仲裁或诉讼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称为保险金赔偿,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称为保险金给付;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约定内容) 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4.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意原则。文意原则就是对保险合同中条款的文字用最通常、一般的文字意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 (2)意图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文意不清、用词混乱或含糊,无法运用文意解释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解释。 第四节 汽车保险业务的运行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队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的利益,又称金钱上的利益。 (3)必须是的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2)可有效限制保险补偿程度。 3.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失 (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利益的消失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义务; (3)履行保证义务; (4)弃权和禁止抗辩。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 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逐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为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3.汽车保险注重诚信的原因 (1)汽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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