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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
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
刘风景
内容提要 《立法法》修改新增加的第 104条,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启动因由、解释
对象、除外情形、解释标准和监督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对司法解释权限重新做了界定。 《立
法法》第140 条蕴含的价值 目标主要有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保障
审判独立和严守司法解释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应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依据 《立法法》
第140 条规定,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在司法解释的诸形式中,对 “规定”来说,
实体性的应予废除,程序性的可以保留;“批复”应逐步被指导性案例所替代;“解释”可以保
留,但其内容与体例都需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明确 《立法法》第140条与 《关于加强法律
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关系,强化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加强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
关键词 司法解释权 限 立法法 司法公正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
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解释。①司法解释在整个法律渊源体系中占据
重要位置,它与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涉及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界分,直
接影响着审判权的范围与行使方式,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具有浓厚的宪政意
涵。2015年3月 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立法法》,共涉及
46个条文的修改、增加和删减。对此 ,大家聚焦于实现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 、赋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规章权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对新增加
的关于司法解释之规范和监督的第 104条规定,则少有关注。因而,从理论上完整准确
地阐释 《立法法》第 104条规定的含义,有助于正确地把握司法解释乃至审判制度改革
的方向,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一
、 《立法法》第104条的主要内容
立法法第 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① 考虑到研究的典型性与现实意义,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暂不涉及 ,集中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
中国法学 2016年第 3期
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 目的、原则和原
意。遇有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
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第 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 30日
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 2款)“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3款)在此,我们运用
法释义学的方法对该法条的内容与形式、结构与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以期正确地把握
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制定方式与监督机制。
第一,制定主体 :专属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律地位上看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司法解释权,既有权源的合法性也有现实的合理性。各国通常设置了初审、上诉审和终
审等层次不同、功能有别的审判体系。在司法金字塔结构中,最顶部的司法机构能充分
理解立法精神和国家的政策意图,因而在保持 国家法制统一和形成司法政策方面的功
能更加突出,它能够超越个案事实而制定抽象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的制定权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具体制定法律解释工作则 由其审判委员会来负责。人 民法院组
织法第 11条第 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 ,实行民主集 中制。审判委员
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了具有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外,还拥有讨
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
的司法解释和案例等的职权。
司法解释的制定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也意味着其他的主体都不得染指其间。
2012年 1月8日,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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