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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价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03《计价规范》在合同管理、价款结算等方面也没有给出详细说明,因而在应用中出现种种不适应。 需要新版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对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对计价规范合同方面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3.综合单价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 “价”变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对比说明: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加全面。二是将“拟建项目”更名为“建设工程”,这样定义更为完整,因为“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 2.0.1 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对比说明: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改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1.0.4有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全投资或国有资全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2003《计价规范》 2.清单组成 1.适用范围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008《计价规范》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对比说明: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分担在条文说明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3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3.综合单价 对比说明:本条在08 《计价规范》中升级为强制性条文。08规范比03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03《计价规范》 4.工程量清单的地位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008《计价规范》 新旧规范主要条文变化 对比说明:“暂列金额”与“预留金”的性质类似,只不过“暂列金额”包括的范围更广、更全面。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之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该定义与九部委56号令一致,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5 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对比说明:”计日工“是对”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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