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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评价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6年5月总则
前言
为了实现对医疗废物的有效管理,我国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省在该条例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废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地级市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998]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梅州市环保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和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梅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在接受委托后,组织课题组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了踏勘,在初步调查环境现状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先行编制本项目的环评大纲,提出拟开展的环评工作主要内容。
评价依据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环办[2004]11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关于颁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通知》(粤环[2004]06号);
《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3月);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梅州市特种废物处置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12月);
梅市发改社[2005]12号《关于建设梅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站的通知》。
评价标准
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执行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类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2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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