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来利来股转公司反馈信息回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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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来利来股转公司反馈信息回复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来利来”、“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律师”)、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 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 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山东 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 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1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 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 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自然人股东的适格性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公司自然 人股东有30 人,分别为单宝龙、陈雷、盛永杰、司登殿、王兴华、王俊贤、孙 昕、嵇维新、郝木强、谷巍、杨桂俊、胡著然、刘悦波、周志敏、侯庆平、兰江 华、张兴平、全双军、崔欣、范伟辉、尹佐宝、丁文义、汪官保、翟延庆、王政、 罗国栋、李光、王静、李传友、单秀芳。 经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均为中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不存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 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 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的解释》(中 纪发[2000]4 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 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 发[1988]11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2 )法人股东的适格性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公司的法 人股东为潍坊渤海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实业”)和上海胜道融领股权 2 / 136 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胜道投资”)。 经核查渤海实业和胜道投资的工商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渤海实业为境 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胜道投资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合伙企业,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渤海实业公司章程和胜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股东均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 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复如下: 经核查公司工商档案和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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