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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嘉”、“公司”)接到《关于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后,及时会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办券商”)、
北京市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本回复中简称与公开转
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其中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已用楷
体加粗予以标明,请审阅。
1 / 175
目 录
目录2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4
一、合法合规 4
(一)股东主体适格4
(二)出资合法合规5
(三)公司设立与变更8
(四)股权11
(五)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4
(六)董监高及核心员工15
(七)合法规范经营22
二、公司业务 37
(一)技术与研发37
(二)业务情况44
(三)资产52
三、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63
(一)公司收入63
(二)成本67
(三)毛利率71
(四)期间费用74
(五)应收账款76
(六)存货80
(七)现金流量表84
四、财务规范性 87
(一)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87
(二)税收缴纳89
五、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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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财务指标91
(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97
六、持续经营能力 97
(一)自我评估98
(二)分析意见98
七、关联交易 99
(一)关联方99
(二)关联交易类型102
(三)必要性与公允性107
(四)规范制度111
八、同业竞争 117
九、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 128
第二部分 特有问题 132
一、企业特色分类 132
二、产业政策 133
三、行业空间 135
四、公司特殊问题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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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一、合法合规
(一)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
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
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经核查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由股东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
文件、股东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股东任职单位出具
的说明文件,公司股东丁波、丁安莉、顾鼎及丁晔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均为中国国籍,均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均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或者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
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
公司股东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主办券商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
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律师回复】
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进行了回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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