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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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

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18日,某制药厂与A银行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制药厂以其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对其1996年12月18日至1999年12月18日之间向A银行的贷款在380万元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998年5月13日,某制药厂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区工业经济局(以下简称某工业局)转让给B公司。1998年11月5日,B公司又与本案原告C公司签订《B公司出让其下属某制药厂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收购某制药厂的全部资产(包括厂名、商标、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工艺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有形资产以及债权)出让给C公司,由C公司承担原制药厂的全部债务和经济责任。协议生效后,C公司向A银行支付了某制药厂的借款利息。 1998年12月12日,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资产折换协议书》约定:一、C公司将原制药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与D公司等量资产折换后转让给D公司;二、D公司以450万元资产折换C公司上述资产,折换后D公司拥有某制药厂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三、签订合同时,D公司给C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合同生效,双方共同办理好D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并交付给D公司后,D公司再给C公司支付130万元保证金;150万元保证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C公司承担,D公司在结算时扣除;四、D公司新建的厂房完工后,C公司必须在30日内将某制药厂设备搬入新厂,以便D公司进场建设;C公司搬迁到新厂后,即与D公司组成移交小组进行资产移交;五、一方违约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该《资产折换协议书》签订时,百花公司既未向抵押权人遵义工行通知,也未将财产抵押情况向受让人浩鑫公司告知。同年12月22日,百花公司与浩鑫公司签订《资产折换补充协议(一)》,约定:一、D公司向百花公司支付的150万元保证金,C公司只承担其中100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剩余50万元的利息由D公司自行承担;二、D公司对某制药厂厂址进行土地开发的一切费用,由D公司承担。1999年2月3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一、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D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再需支付260万元;C公司承担其中250万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从付款翌日起,每季度末由百花公司支付给D公司;二、新建厂房保证在一年内竣工。如不能按期竣工,谁的原因谁负责;三、自D公司新建的厂房及车间竣工交付日起30日内,C公司如不能将某制药厂使用的土地交给浩D公司,则应每月向D公司交纳租赁费5万元,直到土地交付时止。之后,D公司向百花公司付款340万元,并根据C公司提供的地籍资料,申办了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将某制药厂的4517.6平方米土地变更为D公司的住宅建设用地。2000年11月1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约定:一、C公司收取D公司的340万元,加上应承担的银行利息366 172.63元,作为已支付的置换土地款。按450万元资产总价扣除前述款项后,D公司还应向C公司支付733 827.37元,此款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1月8日支付;二、D公司付款后3个月内,C公司必须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全部交付给D公司。C公司搬迁之前,须向D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另行签订;三、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则应向另一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此后,D公司向C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733 827.37元。 在C公司与D公司签订资产折换协议后,A银行曾以C公司为被告、D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考虑到A银行并非想占有抵押财产,而是为了收回其发放的贷款,如果确认《资产折换协议书》无效,无疑会给善意的D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在C公司不能清偿A银行的债务时,由D公司代为清偿;D公司代偿债务后,取得对C公司的追偿权,同时A银行的抵押权消灭。D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确定的代偿义务。D公司在尚未履行完上述判决确定的代偿义务之前,C公司起诉D公司,认为其折换的资产在转让前,已经被抵押给A银行,并且办理过抵押登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关键问题: 一、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绝对无效? 二、债务履行以后,抵押权的消灭时间在诉讼中有无必要认定?是否必须在一审起诉前,消灭主债务,才能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三、《担保法》地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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