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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讲解

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了解的部分)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关森林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广义的森林法有时也称为森林法规或森林保护法规。 狭义的森林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森林法》。 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 1941、1932年先后颁布过森林法。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林法》; 1986年4月,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 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1)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2)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建立林业发展基金;投资鼓励措施;税费减免措施 (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 (4)依法治林的原则。 (二) 林权的种类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的种类 1、国有林权 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3、个人林木所有权 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 林地权属登记与发证机关 核发林权证的条件 1、有关的图标完备、材料齐全。 2、林地的界限、边界清楚。 3、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 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经营的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分为以下5类: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 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规划。 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 (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 森林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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