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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略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

物权法论文:略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 摘要共有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阐述共有概念及基本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共有规定的立法演变,指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并提出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 私有财产 民事主体 一、共有的概念以及基本类型 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财产确认、利用和保护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物权法》的出台历经了将近13年的反复讨论、修改,其中,对于不同主体财产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亮点之一,明确平等保护私人物权,明确规范私有财产不得侵犯。尤其是在第二编所有权中专章对共有进行了详细规定,共有作为社会中常见的一类确定财产归属、利用的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功能,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财产所有制度中的一类特殊形式,它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共有财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第9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物权法对共有的一般规定,依据上述条文共有的法定分类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点与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全面的支配权。豍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单独所有的所有权主体是单一的,即单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某项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而共同所有是指某项不动产或动产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突出特征是其权利主体是多元的,单一的权利主体是无法形成共有的。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所有,但是共有并非指存在多个所有权,共有不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所有权的简单相加。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共有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可以说这里的所有权就是指所有权的合力,其效果与单独所有的所有权是一样的。同时,由于共有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共有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有的对外权利义务关系和对内权利义务关系方面。 (二)共有的基本类型 根据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共有的两种不同形态。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共同共有又可称为公同共有、合有豎。按份共有是数人按其各自应有部分,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之形态;共同共有是指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又称公同关系),数人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豏《物权法》第94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该法第95条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8章第93条至第105条对共有作了详细规定。对共有的专章规定凸显了共有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不显杂乱无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既存在区别又存在共性,集中规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条文。从《物权法》可以看出上述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具体情形属于按份共有,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共同共有。其他相关法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共同共有的具体类型,适用时应结合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立法,一般均确认共有制度,但是关于共有的分类,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如瑞士、越南、我国台湾地区等在立法中明确区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德国等在民法典中仅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这一类型。《瑞士民法典》也确认了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该法典第646条规定了:“(一)一物按份额为数人所有,且该物外部又不能分割的,该所有人为共有人。(二)除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对该物的应有份额为均等。(三)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人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对其应有份额可转让、质押或供债权人扣押。”第652条规定了:“若干人依法律或契约而成立共同共有关系,并依共同共有关系对某物有所有权时,为共同共有人。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物。”但是该法没有概括规定共有类型的条文。《越南民法典》也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依据该法第229条之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同样作为所有权的特殊形态,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虽是两种不同的类型,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两者都具备的特征是:(1)共有人的权利不是仅仅局限于共有物的某一具体部分,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约定管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各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上均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4)各共有人都享有因分割共有物产生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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