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厂改造政策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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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改造政策对比

旧厂改造政策对比分析 编制人:陈岑 编制时间 PART 政策依据 1 一、广州市于2010年颁布了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9〕56 号) 二、广州市于2012年颁布了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穗府〔2012〕20 号) 三、2015年08月市法制办会同市城市更新局公布了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征求意见稿 3 PART 政策比较 2 适用范围 市辖区内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退二”企业用地及低效 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建设用地,新的征求 意见稿对于旧政,清晰界定了其改造的适用范围。  适用:  不适用: (一)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国有 (一)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或取得土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 地使用权的旧厂房项目不适用旧厂房更新改 (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 造政策。 有土地。 (二)2007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 (二)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使用权的旧厂房,其用地未按照土地划拨决 旧厂房用地。 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 ,不适 (三)按照省“三旧”政策完善历史用地 用本办法。 手续的原集体旧厂房用地。 (三)2009年12月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 三”目录并已签订补偿协议取得部分或全部 补偿款的旧厂房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5 改造方式分类-国有用地 政策名称 改造方式 改造前提条件 1、未纳入政府储备用地或者位于城重点地区规划控制范围 外的改造项目(商品住宅除外),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 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即上述范围外的用地规划性 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质为非商品住宅的,均可申请自行改造); 56号文/20号文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2、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的,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 心发展区、生态敏感区及珠江黄金岸线等景观控制区范围 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内的,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等相关条 件的“应储尽储”; 3、规划道路、绿地及其他非经营性用地占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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