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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 董圣足 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 李蔚     摘 要: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既是法律赋予举办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民办教育投资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当下,在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存在着变更程序混乱、资产交易不规范、新的举办者资质条件不达标、举办者营利倾向明显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管理,应坚持“重在规范、促进发展,保障自主、依法行事,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键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学校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时有发生。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有力于盘活教育资源,优化各类生产要素;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矛盾,有的甚至已影响到学校的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举办者变更问题,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规制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举办者变更的概念界定     (一)举办者与举办者变更的定义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1]按此定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又可以是自然人。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学校资产的捐赠者;二是学校资产的投资者;三是教育工作者,多是资深教师、校长、教育家以及离职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任务是筹设民办学校,学校成立后,其使命便告完成,这时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2]   所谓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现实中,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也就是说,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其他出资人,新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者,成为新的举办者。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变更的类型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了“举办者”与“出资人”两个概念,从范围角度来看,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3]首先,举办者可以是出资人,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实施了出资行为,①又参与学校的筹建和办学活动。但举办者也可以不是出资人,如以捐资方式设立的民办高校,其筹办人就不是出资人;现在为数不少的自身没有或很少初始投入、依靠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举办者也不是学校的出资人。其次,出资人既可以参与学校举办和管理活动(主要是参与董事会决策);也可以只出资,仅享受法律规定的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而不具体参与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举办者变更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具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原有出资人通过转让其在学校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而发生新老举办者更替的情况。由于举办者既可以独资也可以联合办学,故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当其中一人或数人同时转让其所持的出资额,而有一个或数个新的举办者接手进入时,就会发生举办者数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当然更多的可能是一对一转让与收购,举办者的数量并没有变化。   2.没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主要是指没有初始投入、依靠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创办人的更替。现实中,这类学校中有不少创办人由于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纷纷通过子女继承、政府接管或物色新的接班人,交出了学校的控制权,退居二线,完成了举办权的新老交接。   3.捐资办学的学校举办者变更。一般情况下,对于纯粹由捐资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但是,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学校在征得原捐赠人或其遗产执行人同意后,报经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增加新的捐赠人作为共同举办者。     二、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由于章程约定、经营困难或不看好民办教育前景等原因,纷纷通过寻找新“买主”、以资产受让或举办权转移等方式,完成新老举办者更替,退出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虽然这类学校中的多数举办者变更,最终都通过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核准,也进行了相应的法人变更登记,但也有一些学校在变更过程及后续管理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其中,既有举办者层面的问题,也有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   (一)举办者层面的问题   1.举办者变更程序比较混乱。一些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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