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内容范围和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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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内容范围和情形

民法的内容范围和情形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即时生效是指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后生 效指民法规范中指定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 年4 月12 日颁布,自1987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二是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 抵触的,则抵触部分无效;三是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四是在法院审判中, 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 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 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和飞行器。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能够被人支配与控制的物质实 体或自然力;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的民事责任。 五、单方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当然退伙的客观情况 (斜线1、3、5 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除名退伙的法定事由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八、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九、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十、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十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十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十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本人的名 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1、自始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十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等。 十五、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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