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职业劳工安全卫生法.pdf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职业劳工安全卫生法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 生工作環境」之權利, 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 勞 工」外,尚擴及「自 營作業者」、職業訓練 機構學員等工作者。爰 將「保障勞工安全與健 康」修正為「保障工作 者安 全及健康」。 二、現行條文後段規定並未 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 之關係,考量其他法律 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礦 場安全法、 消防法、船 員法、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船舶法、建築 法、游離輻射防護法、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民用航 空法、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傳染病 防 治 法 等 有 特 別 規 定,為避免與上開特別 法律就同一事項重複 規 定 而 滋 生 法 規 競 合,衍生法規適用上疑 義,並考量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法理,就上開 特別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應優先適用各 該法 律之規定,爰修正為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例 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十九條授權訂定之公 務人員 安全及衛生防 護辦法,對於公務人員 之安全衛生已有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俾 符合現行體制。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五、職業災害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 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 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一、為符法制體例,將現行分項規定定義用詞,修正為以款次分列之。 二、配合第一條之修正,增列第一款有關工作者之定義,除勞工外尚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 事勞動之人員,例如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 三、因應本法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工作者,並強化機械及化學品安全管理,第五款職業災害之定義原僅限定僱傭關係之「就 業場所」修正「勞動場所」,災害媒介增列「機械」,「化學物品」修正為「化學品」,並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 符實際。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提高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商之行政效率,第二項「會同」修正為「會商」。 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 一、 農、林、漁、牧業。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燃氣業。 1

文档评论(0)

ailuoju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