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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3-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4H0216 号
致: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
王云富先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及王云富先生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收购人收购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编制《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3-3-2
目 录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6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14
三、本次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 15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21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22
六、本次收购对海翔药业的影响23
七、收购人与海翔药业的重大交易26
八、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27
九、结论性意见27
3-3-3
声 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报告书》的相关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收购报告书》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收购人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
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
的事实陈述及收购人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收购报告书》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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