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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沃达丰的故事之一(印度-实质重于形式)2014.3.8
沃达丰的故事 沃达丰的故事 2012年1月20日,印度最高院对长达五年(2007年至2012年)之久的著名的“沃达丰(Vodafone)税案”做出了有利于沃达丰的最终裁决,印度无权对沃达丰国际控股集团(Vodaf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B.V.,以下简称“沃达丰”)间接收购一家印度移动公司资产的交易征税,印度当局需返还22亿美元税款及其利息。 香港 开曼 毛里求斯 印度 香港和记 CGP 67%股份 英国沃达丰 香港 开曼 毛里求斯 印度 香港和记 CGP 印度和记67%股份 2007年5月,香港国际和记电信有限公司以111.2亿美元转让给英国沃达丰公司。 英国沃达丰 支付112.2亿美元 (一)印度《所得税法》195节规定,如果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需要在印度缴税,那么支付人(无论任何人)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印度《所得法》163节还规定,如果支付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向支付人追缴此笔税款(尽管支付人不是所得的所有人)。 (三)印度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印度《所得税法》第9节的“透视”(look through)规则,此笔交易应在印度缴税。所以2007年9月印度税务机关向沃达丰发出了“说明理由通知”(show-cause notice),要求其说明不代扣代缴税款的理由。 (四)随后,沃达丰认为印度税务机关无权对此笔交易征税,就该通知向孟买高院提起了诉讼(writ petition)。2008年12月,孟买高院驳回沃达丰的诉讼请求,沃达丰继续向印度最高院上诉。 (五)2009年1月印度最高院驳回沃达丰的诉讼请求,同时将案件发回印度税务机关要求其调查决定是否有权对此笔交易征税。 (六)2010年5月,印度税务机关做出有权对此笔交易征税的决定,并要求沃达丰补缴税款(因为沃达丰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七)沃达丰对印度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向孟买高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孟买高院维持印度税务机关的决定,判决沃达丰败诉。 (八)沃达丰继续向印度最高院上诉。2012年1月20号,印度最高院判决沃达丰胜诉,印度税务机关无权对此笔交易征税。 印度税务机关认为此笔股权交易的实质是转让印度和记的资产。 开曼岛的CGP和毛里求斯的中间控股公司只是一个壳,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业务。开曼岛的CGP更是只有1美元的注册资本。根据股权交易协议,沃达丰公司收购CGP股权的目标正是为了获得印度和记的股权,投资印度电信市场。股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是针对“印度和记”展开的,向公众披露的股权交易信息中也是说获得了印度和记的控股股权,而未提及开曼岛的CGP公司。 股权交易的价格111.2亿美元也是在评估印度和记的资产的基础上确定的。所以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刺穿中间公司的“面纱”。股权交易的实质应该是转让印度境内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印度,所以印度对此股权转让所得应具有征税权。 印度税务机关观点! 印度高院:印度最高院认为应该尊重法律交易的形式,原则上:确认此股权交易所得来源于印度境外,印度当局无征税权;①只有具有充分证据表明交易结构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安排主要目的就是避税或骗局的情况下,②才能按经济实质否定交易的法律形式。 只有在根据事实和整体交易情况的基础上证明此笔交易完全就是个骗局(sham)或避税安排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确定法律交易的实质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并且税务机关应该从整体上来确认交易的实质,不能把交易拆开了单独确认。即是说,税务机关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不应该单独地看交易是否属于“节税”的安排,或中间控股公司是否属于“节税”的特殊目的机构,而是应该从整体上、历史地看待整个交易。每一个在印度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都应该持一种历史的眼光来看待。 印度高院观点(一)! 印度高院: 从整体上、历史地考虑外国直接投资的实质的时候,税务机关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中间控股结构存在的持续时间、企业在印度境内经营的时间、产生的印度应税收入、外商撤离投资的时间、外商撤资后企业的持续经营状况。 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交易与有利于进入印度境内投资的交易两者之间存在概念性的区别。为了确定交易结构的设计是否以进入印度境内投资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因素。 总之,税务机关应该从整体上来确认交易安排的实质和主要目的,而不能仅因为中间控股机构没有任何经营业务就否定它的存在。 印度高院观点(二)! 印度高院: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香港和记”通过这种中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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