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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教育-国家教育研究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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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教育-国家教育研究院

第十二章 學校衛生教育 Chapter 12 第十二章 學校衛生教育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原教育部體育司負責之地 方政府學校衛生事務 ,併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以下簡稱國教署 ,學生事 務及校園安全組)掌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含幼兒園)之衛生業務 ,教育部 (綜 合規劃司)掌管政策規劃及大專校院與跨各級學校之衛生業務 。 本章將說明民國 102 年學校衛生教育的基本現況 、重要施政成效 、問題與 對策及未來發展動態等 。 第一節 基本現況 本節說明學校衛生相關法令規章修正情形 、年度經費編列 、健康教育專業人 才培育及學校健康相關人力與學生健康情形等現況 。 壹、修正法令規章 一、修正 《學校衛生法》 為加強照護健康上有特殊需求學生 ,並確保學校供餐衛生安全 ,將部分原明 定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規定 ,提升至法律位階 ,且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總 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924 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15 、16 、22 、23 條條文及增 訂第23- 1~23-3 條條文 ,說明如下 : 章 二 十 第 (一)加強照護健康上有特殊需求學生 :修正本法第 12 條規定 ,將罕見疾病 、 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學生納入加強輔導與照顧 。 (二)強化學校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與處理 :增列本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採緊急救護措施 ,同時應通報直 轄市 、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 (三)落實營養教育之實施 :增列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 ,實施營養 教育 ,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 、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 ,並增進環境保護 意識 、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 、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 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 (四)落實學校自主管理機制及強化聯合稽查 :增列本法第 22 條第 3 項 、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 ,應符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49 中華民國教育年報102 The Republic of China Education Yearbook 2013 第 8 條第 1 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 場所 1 次 ,並予記錄 ,其紀錄應保存 3 年 ;且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 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 ,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 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 (五)提供營養均衡之餐食及優先使用在地優良農產品 :修正本法第 2 3 條規 定 ,學校供應膳食 ,應依據教育部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以 及衛生福利部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 、安全及營養均衡 之餐食 ,並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及優先採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 稱農委會)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 (六)明定營養師職責 :增列本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 ,明定學校營養師職責包括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膳食管理執行 、營養教育之實施 、全校營養指導及個 案營養照顧 。 (七)嚴格管控餐食供應品質及持續補助學校辦理午餐 :增列本法第 23 條之 2 規定 ,直轄市 、縣 (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 ,負責規範 、輔導 、 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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