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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纳税申报-纳税人学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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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纳税申报-纳税人学堂

简并增值税税率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目前11%税率税目 36号文 营改增重要文件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2】53号、71号 财税【2013】37号、106号 财税【2016】37号 财税【2017】37号 营改增进程:  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 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农产品有关文件 财税【2017】3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该文明确了自2017年7月1日以后即将实施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特别需要注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范围 一、农产品包括:植物类(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动物类(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经过碾磨、脱壳、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盐腌、酱制、砍伐、去皮、锯、揉拌、净化、杀菌、发酵(特指茶叶)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属于农产品。 ?二、农产品不包括: 1.糖腌的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其他碾磨农产品还是农产品】 2.洗净毛、洗净绒。【其他洗净农产品还是农产品】 3.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熟食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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