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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4运输条款案例
运输条款 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 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 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 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 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 1.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日不同: (1)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装卸时间:30000÷2000=15天(晴天工作日)。 晴天工作日的含义为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的一天,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其中两个星期天也不计为装卸日。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为15天,而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全部装完,则卖方实际装货日为11天,有4天速遣, 速遣费:4*3000=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 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装卸时间:30000÷2500=12天(连续日)。 连续日是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用13天将全部货物装完,根据租船合同,卖方有1天滞期, 滞期费:6000美元。 总之,按照贸易合同中的规定有利于卖方,而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则不利于卖方 *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千克。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是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请计算应付运费是多少? 空运货物四批,重量分别为10千克、20千克、335千克和40千克,如分批托运,问各需付多少运费?如四批集中托运,又应付多少运费?(设起码运费每批为65元、45千克以下每千克3元,45千克以上每千克2.5元) 1 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假除外的标准装花生米7200M/T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 工作时间 实际工作时间 8/18 14-24 10小时 8/19 0-24 24小时 8/20 0-24(下雨10小时) 14小时试计算速遣费或滞期费(速遣费为每吨0.14元人民币,滞期费为每吨0.28元人民币) 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我方应报价是多少?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有一批茶叶以CIF价格成交,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该负责?为什么?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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