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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从业行为,推进 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照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采集交通建设 市场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从 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的综合评级。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 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前期咨询、造价咨 询、工程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 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交通建设市场从业 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信用信息 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通报市级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 1 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我市交通建设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依 据。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遵守交通建设领域及其 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 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反交通建设领域及其 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 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 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奖励、 表彰、处罚决定及情况通报;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群众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 2 目业主及其它被委托考评机构,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 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周期均为 1年,从每年 1月1日起,至当年 12月 31日止。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日常信息采集和发布 1、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项目业主按各自职责实时 将所监督或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处罚、检查评比、履约管理、质量进 度、文明安全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或日常管理中发出 的《不良行为认定书》(附件 3)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 价机构。 受到奖励和表彰的从业单位及个人,并符合良好行为评价标准的, 由其自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申报。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将收集到相关信用信 息录入《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系统》并在其门户网站() 公示 10个工作日。 3、在公示期内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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