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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光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法学0902班 刘晓光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套商品房,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王某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商品房卖给于某。于某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王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王某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于某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与王某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李某知道后起诉了于某,认为王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于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于某应将该房产返还。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所用到得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就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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