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最后30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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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最后30天

最后30 天务必按照考点复习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复习1】法律渊源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规章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和协定 【考点复习2】法律关系 要 内容 素 (1)公民 (自然人) 自然人: ①行为能力:看年龄和心智,分为完全、限制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 主 无 (不满 10周岁,完全不能)。 体 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机构和组织 (法人)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3)国家 内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自然物;创造物; 客 行为 满足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体 人格利益 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格和尊严等 智力成果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考点复习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客观) 人的行为 (主观)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1)法律行为:要求有行为能力,行为合法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 (2)事实行为:与精神内容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罢工、时间经过 拾得遗失物、添附、合法建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1】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合同 (一)整体比较 情形 合同 单方民事行为 1 ()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无效 2 ()无效:其余情况 (1)有效:代理、纯获益、能独立实施 限制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 (2)效力待定:其余情况 1 ()可变更、可撤销:不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胁迫 2 ()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乘人之危 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 (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种类 构成要件 故意+受欺诈作出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欺诈 知假买假不构成 + + 故意 受胁迫作出意思表示 客体 胁迫 受胁迫的客体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 乘人之危 危难境地+故意+被动接受+严重损害 + + 错误认识 自己过失 较大损失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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