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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及其他融资方式介绍
股票质押回购及其他融资方式介绍
信用交易管理部
2012年12月
目录
1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2 通过融资融券方式融资
3 大宗交易回购融资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一)业务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 “融资
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
金融出方(简称 “出资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
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要点解释:
1、过户模式改为质押模式。
2、业务明确为融资业务。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二)质押模式
深交所:证券公司应在深交所开设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
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
于除标的证券权益行使、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上交所: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
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
要点解释:
1、两所登记存管体系差异导致质押模式区别。
2、深交所法律风险小,上交所业务简便。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三)参与主体
融资方是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其
交易对手方为出资方。融资方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客户。
出资方可以是证券公司,也可以是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
子公司管理的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
要点解释:
1、融资方主体资质由证券公司确定,无开户时间和资产规模的硬性要求。
2、出资方主体范围扩大,丰富证券公司产品种类和数量。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四)业务协议
出资方为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
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资方签署 《业务
协议》。
出资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资方、资产
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 《业务协议》。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在股票质押回购中以质权人
身份进行质押登记,并负责交易申报、标的证券盯市、违
约处置等事宜
要点解释:
1、资管部门或资管子公司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同,导致协议体系不同。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五)期限品种与交易时间
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出资方的,
初始交易时资产管理产品的剩余存续期限应当超过购回期
限。
上交所交易时间: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交所交易时间: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要点解释:
1、期限延长,满足客户中长期融资需求。
2、出资方主体范围扩大,丰富证券公司产品种类和数量。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六)交易类型
初始交易申报:融资方将所持证券质押,向出资方融入资金的
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融资方按约定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
质押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
回申报。
补充质押申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融资方按约定
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履约保障比例高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
依据融资方申请按约定解除部分标的证券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要点解释:
1、新增部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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