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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题
青岛平安产险船舶货运险组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
应优先适用我国
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民事赔偿案件 已经缔结或参加
的国际公约
不具有涉外因素,或者具有涉外因素但无法适
用已加入的公约调整的船舶污染民事赔偿案件 适用国内法解决
1、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
2 、1992年《海商法》
目前可用于调整 3 、1983年《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船舶污染损害赔 于2010 年3 月1 日起开始废止,新条例即
偿的国内立法有 刻实施
4 、1989年《环境保护法》
5 、1986年《民法通则》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1.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69 )
该公约于1975年6 月19 日生效,1980年4 月29 日起对我国生效。
2.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
以下简称FC-71 )
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6 日起生效,作为对CLC-69 的补充,我国没有加入该
公约。
2002 年5 月24 日起,FC-71 已废止,但公约项下的基金组织仍在运作,对遗
留的依据FC-71 处理的案件继续赔偿,赔偿后级停止运行。
3.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92 )
该公约于1996年5 月30 日生效,2000 年1月5 日对我国生效,同时
CLC-69 对我国失效。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4.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1992年基金公约》,
以下简称FC-92 )
该公约于1996年5 月30 日生效,该公约对我国香港地区适用,内地尚未加入任
何基金公约。
5. 2003 年补充基金议定书于(以下简称SP-2003 )2005 年3 月3 日生效,大幅度提
高责任限额
该议定书的最高补偿限额为7.5 亿SDR。
6. 《2006 年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以下简称STOPIA2006 )
这PI Club 与FC-92 下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IOPCF92 )签订的
协议,IOPCF92 代表货方利益,这也是船货共担风险原则的体现。
7. 《2006 年油轮油污赔偿协议》(以下简称TOPIA2006 )
这是PI Club 与IOPCF92 签订的协议。
三、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简称 《2001 年燃油公约》 (以下简称
《 Bunker C-2001 )已于2008 年11月21 日生
损 2 效,我国政府于2008 年11 月17 日加入该
害 0 公约,并于2009 年3 月9 日起正式生效。
民 0
事 1 该公约调整的与CLC-92 的重合部分,如属
责 年 于CLC-92 调整下的燃油泄漏就由CLC-92
任 燃 调整而不由Bu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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