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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收政策变化
关于营改增前后文化事业建设
费征收问题的探讨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背景资料
A公司属于广告经营企业,其经营过程中,既有广告发布
业务,也有广告设计制作业务。2012年11月前广告设计制作开
具建安发票,广告发布开具服务业发票;从2012年11月起开始
营改增,营改增后,企业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截止2014年6
月,企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按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给其他
广告公司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现国税局
对其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产生质疑,要求企业进行自查。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
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
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
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税取得的营业
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财税字[1997]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财综[2012]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问题的通知
2012年1月 • 财税[2012]71号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
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3年8月 • 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综[2013]88号 政策未变动
•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2014年1月 值税试点的通知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规定,自1997年1月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
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综[2012]68号规定,自2012年1月起,原缴纳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
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综[2013]88号规定,自2013年8月起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
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
2012年11月之前 电视、路牌、电影、幻灯、招贴、橱窗、霓虹灯、灯
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
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
• 财税[2012]71号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
纸、……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
2012年11月-2013年7月 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
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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