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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制改税务谋划

乍看之,似乎条款平淡无奇,实则无数税收争议,才铸成上述政策。其实,不仅税收对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有争议,会计准则对此也有过争论,其实29号公告政策就是会计准则股东划入资产会计界定的翻版,至此在这个问题上,会计与税收达成了统一意见! 说白了,资本金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伴随着“实收资本”一起出现,谁都认识?以“资本公积”名义单独出现,作为补充性的投资溢价,换了马甲,还认识不?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东划入资产”的界定。 1、《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4]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问: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无论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的投入,均分为两种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收入处理,否则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规定同29号公告规定是相符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以不伴随实收资本一起出现,补充性或者追加性的溢价单独以“资本公积”身份出现,不属于接受捐赠,也当按照资本金进行税务处理,这种处理也是与会计准则相符合的。 在被投资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过程中,会发生相反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以真金白银投入,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以被投资企业评估价值确定,如果投资时,被投资企业评估价值估值过高,就会损害战略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战略投资者往往会通过“对赌协议[7]”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或被投资企业)应当将一部分股票或现金补偿给战略投资者,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达到预定目标,则战略投资者送一部分股票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税收上,目前均存在争议,29号公告也未涉及股东之间估值调整协议税收应当如何处理。 “对赌协议”中股东间的对赌合法,股东与被投资企业对赌无效,股东间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海富案: 2007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世恒公司当时惟一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 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基于上述投资安排,海富公司和迪亚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并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海富公司出资15.38万美元,持股3.85%;迪亚公司出资384万美元,持股96.15%。海富公司应缴付款项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合资公司资本公积金; 2009年12月30日,因世恒公司2008年度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额。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 经过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最高法院认为: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此判令迪亚公司、陆波应当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而PE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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