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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工程机租赁公司章程
商洛市 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寇波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商洛市 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商洛市商州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期限
第四条 经营范围:机械租赁、土石方工程、沙石料供应、碎石加工
第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六条 营业期限:长期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出资额:5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2014年9月10日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本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的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任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二)向股东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人员提起诉讼;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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