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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物业法收标准物业法收费新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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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物业法收标准物业法收费新规定

太原2014物业法收费标准 物业法收费新规定2014-12-31 13:58:03点击:58 ?2014年5月19日,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物业费新规——《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版)(下称《办法》)及《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下称《标准》),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规规定: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一级每月每平方米0.3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0.5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0.8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五级每月每平方米1.6元。此次制定的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设限。与以往相比,如果物业服务不好,收费价格下浮不只是20%,可以更多。  太原市新物业法收费标准政策文件和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九条 本章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包含的内容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含车辆停放收费、装修服务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第十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最高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四)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中,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支出)。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等级、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相关约定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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