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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社会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培训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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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职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推动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2.拟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等;
3.受理办学申请,组织社会培训机构设置评议,办理审批事项,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核所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办理年检,组织对社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及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4.组织、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指导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教研社团活动;
5.受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事项;
6.受理社会培训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培训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在管理人员和师资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
2.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教学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评估,总结交流经验,对成绩显著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表彰。
3.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查处未经审核刊播、散发或张贴招生广告、简章的社会培训机构。
4.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完善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及其管理规则。
第五条?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
1.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人员人选。
3.有能满足申办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师人选。
4.有相对固定的办学场地。
5.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适合办学需要的办公、教学设备。
7.有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制订有教学、教师、学生管理制度和财务、实验、实习场地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设置的主要工种、专业、培训层次、师资、设备情况及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的提供举办者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街道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社会培训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金证明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5.办学章程及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6.专业理论教学场地、实习场地、实验及实习设备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出具经合法公证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期1年以上;
7.各种管理制度;
8.跨省区(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提供举办者所在省区(或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 第七条? 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鉴定业务相近、相关的培训机构。
???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1.举办以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等级岗位培训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以中级职业技能水平为培训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区内跨地、市以及地、市直属单位举办的以中级、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等级岗位培训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以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培训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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