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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 安全运营第一 中国建筑 和谐环境为本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炼化生产应急配套设施项目部 一、管理依据 二、管什么 三、如何管 四、谁来管 五、不管的后果 六、档案的管理 七、月报材料 目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炼化生产应急配套设施项目部 一、管理依据 1、什么是分账管理 《大亚湾区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且由用人单位与总包单位共同监管,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凡进入工地的施工班组,必须与发生工程承接关系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在该施工班组进场后一个月内连同上月工人工资报表提交到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备案。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填写《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申请表》,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预留和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3、总包管理分包单位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应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设在劳务公司,按一个工程项目设立一个专户的要求设置,在拨付工人工资款之前对劳务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发放工人工资后进行监督检查,并担负工人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炼化生产应急配套设施项目部 二、管什么 1、总包单位 施工过程中管理 (1)与劳务公司(专业承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凡进入工地的施工班组,必须与发生工程承接关系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班组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容、量、单价、付款方式),由总承包单位在该施工班组进行后一个月与连同上月工人工资报表提交到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备案,建筑业施工企业按市场价格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集体合同)时,参照我区推荐的合同范本签订,约定劳动单价,计量方式,停工特料补偿,中途退场结算方式等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要求劳务分包班组和个人垫资施工。 注意事项:本合同用于结算劳务费,与劳动用工合同一起构成合法分包。 ? (2)开设劳务费分账管理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至卡上。 《实施办法》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实行分账管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填写《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申请表》,并到建设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预留和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办法》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应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设在劳务公司,按一个工程项目设立一个专户的要求设置,在拨付工人工资款之前对劳务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发放工人工资后进行监督检查,并担负工人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3)向人社局报备劳动用工资料。 《实施办法》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到区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提交给区住建局,拒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区人社局在查实其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区住建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4)向区住建局报送《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总承包单位应由项目经理在发放工人工资后3天内用于每月10日前向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报送上一个月的项目部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内容至少包含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同时提供工资发放现场的摄影资料。 (5)公示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对每月工人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经理、劳资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各班组名称、所属工人人数,上月工资发放情况,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以有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劳务公司(专业承包公司) 施工过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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