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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堑古迹资源观光价值与应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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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堑古迹资源观光价值与应用

竹塹古蹟資源之觀光價值與應用 研究生 黃筱菁 指導老師 楊正寬 副教授 大 綱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與理論研析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第四節 研究流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文化產業興起,各處人文資產價值,逐步發展成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觀光。 文建會在民國90年推動的文化資產宣導年,響應歐洲的「世界古蹟日」。 對於普羅大眾而言,觀光便是參訪古蹟、認識古蹟的不錯選擇,不但能賦閑遊樂亦可達到教育知性的功能。 竹塹城,在過去曾經有與府城台南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壹、調查竹塹地區古蹟資源。 貳、探討竹塹地區古蹟資源之觀光價值。 參、設計迎合不同遊客群的古蹟觀光活動內容。 肆、應用古蹟資源,規劃古蹟觀光多元遊程,提供政府文史機關或旅行社從事古蹟觀光旅遊時之參考。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壹、研究範圍 一、竹塹範圍 狹義僅指現今新竹市區部分街道;廣義則遍及新竹縣和桃園縣,本研究折衷處理,地理範圍選定為新竹市與新竹縣。 二、古蹟資源範圍 以竹塹地區法定古蹟為主要對象,為求深化古蹟觀光活動內容,本研究擬以加入未經指定之歷史建築、具歷史性產業等地方人文特色,以豐富整體之深度。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續) 貳、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一、文獻回顧法 回顧與本研究有關範圍界定;文資法與政策回顧;從觀光角度引申出古蹟觀光;古蹟在觀光上的價值與應用。 二、深度訪談法 訪談對象:地方文史工作者和主管文史機關人員。 三、問卷調查法 問卷發放對象:參與本研究設計行程之遊客。 第一節 竹塹歷史 壹、「竹塹」的由來 貳、竹塹地域範圍 壹、「竹塹」的由來 其一,「竹塹」地名可能來自「竹塹社」。 其二,《淡水廳志》:竹塹城以「環植莿竹為城」。 參、竹塹地域範圍 狹義的竹塹 ---今日新竹市內城隍廟附近的暗街仔和東門街一帶為中心,而其南北最遠不會超過客雅和頭前溪。 廣義的竹塹 ---泛指今新竹市至桃園縣間的平原與台地一帶,此一地區又被稱為竹塹埔。 本研究竹塹範圍界定 ---折衷界定為新竹市與新竹縣。 第二節 古蹟之定義、相關觀光政策演變與資源現況 壹、古蹟的界定 貳、與觀光相關之古蹟政策演變過程 參、台灣古蹟資源現況 壹、古蹟的界定 一、文化上的定義 「古」指的是久遠;「蹟」指的是遺蹟,也就是指人類文明生活所遺留之產物。 「Historical Building」其價值有建築上的、藝術的、歷史的、紀錄式的、考古學的、經濟的、社會的,甚至有政治、精神、象徵符號上的價值。 「Heritage」「上一代保存並傳遞給下一代」的意義。 壹、古蹟的界定(續) 二、法令上的定義 根據文資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之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左列資產」;第二款:「古蹟: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Historic sites 壹、古蹟的界定(續) 三、本研究對古蹟的界定 從字義上,凡具歷史性之建築皆可謂為「古蹟」。 「Heritage」為英譯用字。 文資法所列「古蹟」和「歷史建築」一併考量。 在整體古蹟旅遊規劃上,同時也加入竹塹特色人文資源 貳、與觀光相關之古蹟政策演變過程 文資法第二條提到「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文資法的公布與運作,正宣告古蹟正式納入法律規範,文資法公布則是制度化階段的開始。 ※70年代 1、古蹟保存工作開始依法「指定」和「修復」,但是維修技術還屬於初步摸索階段 2、古蹟維修與修復仍以單棟建築為主,尚未擴及至區域或環境保存 。 ※80年代 1、建築實體的「軀殼保存」擴大到人與環境同時保存的「活的保存」之範疇。 2、視保存為地方再發展過程中塑造新地方的動力。 3、規劃上也需配合觀光發展的考量。 ※迄今(90年代) 1、古蹟保存工作強調「再利用」的態勢漸趨明顯 。 2、內政部施政計劃中有關古蹟修復計畫亦將古蹟宣揚、再利用計劃列入年度工作的重點內容。 參、台灣古蹟資源現況 中國人開發台灣,大約從明末清初開始,即在十七世紀初年,距今也有三百多年了。在這不算短的歷史中,相對替台灣這塊土地累積豐富的文化資源,古蹟建築就是一個好的見證。 以祠廟指定數量居首位,共163處,「其他歷史文化遺蹟」144處次之,「宅第」43處居三,這顯示出台灣地區社會人文之特性。 第三節 與古蹟觀光資源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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