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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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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善意第三人有可能从承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有利地位降为只有债权而丧失物权的不利地位。 我国法律对承租人的这种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制度,不利于租赁公司寻求救济,有可能导致承租人的恶意滥用,导致租赁公司陷入困境。 本来,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租赁公司的所有权被侵害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包括被转租、转让、抵押、投资等。在象征私人财产权制度确立的《物权法》实施之后,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设立,这一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更严重了。 为保护交易安全,亟待从制度上而不是依靠租赁公司自身的力量去解决这一问题。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解决方案 ·1、专门立法:---立法过程较长。 ·2、设立登记制度,进行物权公示,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便捷有效的方式。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办法—设立租赁登记 租赁登记面临的几个现实问题 如何登记(登记的内容及效力) 谁负责登记(登记机关) 如何收费(收费是否影响交易成本) 租赁登记的必要性 现行法律规定的几种物权公示原则: A 法律公示: 《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前述《物权法》第41条、第52条。 《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租赁登记的必要性 B 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第9条第1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动产交付:交付生效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 特定动产(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如何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详细情况的租赁物清单、出租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金债权额、租期等。 谁负责登记 关于登记机关,各国的规定不一致。一般有两种类型。 1、统一登记制 2、分别登记制 我国现行登记制采用的是分别登记制。 收费是否影响交易成本 物权法的规定限制了高额收费,可供融资租赁登记收费参考。 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小结 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同时,该制度的设计应当尽量便捷、方便登记和查询,降低登记成本,起到促成交易的作用而不是为交易制造障碍。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租赁业界的要求,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成了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服务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该登记缺乏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授权,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规定为一种物权公示的方式,赋予该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以减少甚至避免善意第三人制度在融资租赁中的滥用,规范市场秩序,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1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的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抵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1年11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在《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确认如果上述机构未查询而主张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市政府也公布了类似的规定。 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释的规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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