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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八讲-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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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八讲-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元 法律制度 宋辽时期 宋金时期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崇文抑武,强调慎法 (三)义利并举,重视经济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二)编敕与条法事类 1.编敕 《建隆编敕》 《太平兴国编敕》 《咸平编敕》 2.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1.编例 始于北宋中期, 盛行于南宋 《庆历断例》 《熙宁法寺断例》 《元符刑名断例》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2.特别法规 《窝藏重法》 《重法地法》 《盗贼重法》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创立折杖之法 折杖法——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2.滥用野蛮酷刑 刺配刑 凌迟 决重杖一顿处死 (二)重典惩治盗贼 首先,对盗贼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 其次,宋朝专门制颁了一系列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 (三)严惩“贪墨之罪”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租佃契约 “明立要契”、“凭由” (二)典卖制度 “绝卖”和“活卖(典卖)”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三)继承制度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第一,契约为凭。 第二,典权归家长。 第三,典卖顺序。 第四,严禁一物两典。 第五,典物时效。 (三)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2.户绝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在室女、近亲、官府。 遗嘱继承: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禁榷立法 禁榷范围——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 三、经济法律内容 (二)货币立法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二)货币立法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赏。 (二)货币立法 神宗熙宁年间:《伪造交子法》 南宋高宗时期,还曾印制关子和会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元丰市舶条》 (五)会计审计立法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分化事权”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二)职官管理制度 1.科举考试制度 (二)职官管理制度 2.官职差遣制度 3.职官考课制度 4.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 中央—— 御史台 仁宗明道年间设立谏院 神宗元丰年间在尚书省专设御史房 行政监察制度 地方 路一级设监司 各州设通判 皇帝还直接委派特使——“走马承受”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增设审刑院 制勘院、枢密院、 三司及户部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地方司法体制 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务限法” :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 太祖时—— 田宅:十五年 田地房屋纠纷:二十年 债务纠纷:三十年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 太宗时: 哲宗时: 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二)皇帝躬亲狱讼 首先,表现为直接介入司法审判活动。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自录囚。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重视勘验证据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宋慈——《洗冤集录》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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