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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和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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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和发展

中国税制改革问题与发展趋势 主讲:廖添土 副教授 博士 会计学硕导 主要内容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二、中国税制改革的历程与成就 三、中国税制改革的问题 四、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税收是制度,是法律,是政策,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它反映出作为征税方的国家(政府)和纳税方的纳税人合作和互动的关系 。 受传统文化和一些陈旧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对“税”和“纳税人”的理解还很肤浅,有些明显是错误的。 这些错误发生在民间,导致了偷逃税成风和税收秩序的紊乱;反映在官方,就是决策者偏好代替民众偏好的现象和侵害纳税人权利现象的发生。 “依法纳税”的宣传中,也只强调纳税的义务。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一)应该给“税”一个什么称呼? 大陆叫“税收” “税收”的“收”字,最初意思是“拘捕”,后演绎为“收取”、“征收”。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强调的是税的强制性 台湾叫“捐税” 更多体现的是纳税一方的主动性,有“慷慨相助”的意思 反映出海峡两岸税的观念和文化有某种区别。 税的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关系 “税”、“赋税”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二)什么是“税”?它的概念应该怎么定义? 教科书定义:国家或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首先体现了纳税人的权利 征税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合法”剥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才向政府缴纳税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 税收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政府征税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许可 。 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二)什么是“税”?它的概念应该怎么定义? 其次,税收也体现了纳税人的义务 政府要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财源和配置这些资源的权力,这些资源只能由纳税人来提供。 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实际上是在给自己纳税。公民没有偷逃税的理由,更没有这个权利。 税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现代社会人民和政府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建立正是从公民依法纳税这一点开始的。 人生在世,有两件事是天经地义、无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就是纳税。 日本:“偷逃税是国民共同的敌人”、“用你的税金建立美好的家园”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二)什么是“税”?它的概念应该怎么定义? 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合理的定义: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公民),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以依从宪法而制定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履行纳税义务,以使国家具备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活动。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三)税收的“三性”成立吗? 税收的三大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强制性:任何法律共有的因素 无偿性 :纳税人之所以愿意纳税,之所以必须纳税 ,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固定性 :与政策相比,法律具有相对固定的特征 三大性的严重后果 强制性:导致乱收税费、乱罚款、乱摊派 ,“官本位” 无偿性 :结果就是给我们制造出一个我们越来越养活不起也得罪不起的无限政府 固定性所起的作用就是把这一切不合理的事物“固定”下来 ,强势政府、弱势民众 。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四)是“纳税人”还是“纳税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不仅履行税款缴纳义务,还必须享有权利。 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于“公权力”的制约。 纳税人之所以同意纳税,并不是因为政府先天具有课税的权力,而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出了钱”的纳税人就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享有应得的权利。 纳税人必须跳出单纯与税款征收有关的身份意义,重视自身的纳税人权利。 一、税收本质的重新认识 (五)纳税人交的税是国家的,还是纳税人的? “你不应该偷税,那部分钱本来就不属于你,那是国家的钱,你偷税就是偷国家的钱” 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的。因此,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之前就必须取得公民的理解和同意。 承认国家征税的“纳税人事先同意”原则,才有可能建立一种能够制约政府征税这个权力之手的制度,宪政民主对政府的限制首先就体现在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限制上。 把税收看作是国家单方面为了自身需要而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就会强化人们对税收的厌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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