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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 第2讲—第11讲课件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和有别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取代“帝”成为最高神统治者侍奉上天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才能得到保佑。
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社会关系中强调对于社会地位尊贵者的尊敬与侍奉核心为“有别”,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级
第二节 法律形式礼:习惯法的总称成文法规:刑、誓、诰等
礼的原意礼,原指祭祀祖先的仪式。古文作“豐”,下部的“豆”为盛器,“王”为古“玉”字,象征以器盛玉献祭于祖。因祭祀活动的重要而泛指重要的习惯规则。
甲骨文中的“示”——祖先牌位的象形
礼的发展“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为首的统治集团对原周族习惯法进行整理、改造。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以后经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改造为道德伦理体系,号为“礼教”。
礼的演变示意周族祭祀祖先仪式↓西周时期成为习惯法总称↓(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 ↓ ↓ ↓成文法律 礼仪制度 民间习俗 礼教伦理
刑或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有《九刑》和《吕刑》(早已亡佚)。或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仍为各种“肉刑”(身体残害刑),也号为“九刑”。
其它成文法规誓,战前发布的动员令(战场纪律)。诰,国王针对臣民发布的文告。
礼与刑的关系“失礼则入于刑”:指严重失礼行为。“刑不上大夫”:一般情况下贵族不受肉刑,但犯上作乱仍要严惩。“礼不下庶人”:原意指坐车的贵族不必向比自己地位低的庶人行礼。以后泛指庶人不得使用贵族的礼节。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宗法制婚姻制度继承制度
社会等级之一:贵族阶层以国王家族的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男五级爵位,各有封国,统称为“诸侯”。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为“卿大夫”,被授予领地“采邑”,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构成“士”阶层。承担各类政治统治的低级职务,充当军队主力兵员。士获得“食田”的收入。
社会等级之二:平民阶层“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庶人”(野人、庶民),主要是指居住在封国郊外的土著居民。他们按照“遂”编户,被固定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承担农业劳动。“百工”和商人。地位最低的平民。
社会等级之三:贱民阶层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的后代。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宗法制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宗”的“小宗”。
宗法制与社会政治制度的配合参见教材32页上的图表。大宗继承父亲的爵位,小宗则递减一等爵位。五等爵位外的卿、大夫也是如此,一直降为“士”。大宗得以继续统治父亲的封国,小宗则要到外地建立新的“采邑”。
天子→嫡长子→天子→嫡长子→天子→嫡长子→天子(天下) 庶 子→诸侯→嫡长子→诸侯→嫡长子→诸侯(封国)庶 子→ 卿 → 嫡长子→ 卿 (采邑)大夫→嫡长子→大夫 庶 子→ 士宗法制与亲族关系亲属按照父系计算,直系为大宗,旁系为小宗。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着的丧服定名。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特别值得关注。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相对于妾及子女的情况下,妻子具有与丈夫并列的家长地位。“与夫齐体”。妾是为生育而购买。永远不能具有家长地位与权威。妾生育的子女为“庶出”,只具有第二顺序的继承权利。其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为父亲的正妻。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同姓不婚男“冠”(满20岁),女“笄”(满15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婚姻制度:解除婚姻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限制条件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第一顺序为正妻所生长子;如正妻无子,则以妾所生最长子为继承第一顺序。号为“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继承对象包括祭祀权、政治权利(包括官爵和封国)和财产管理权。
第四节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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