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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分论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原理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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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前所述,消费者享有获得尊重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的上述8项义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它们与前述的消费者权利存在着大体上的对应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制度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应当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 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此外,立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 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直接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的重点确认和保护。 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负有重要职责,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都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 1.工商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 工商管理部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义务的细化 (2)工商管理部门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特别处罚 2.质量监督部门的专门保护 在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通过政府部门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质量监督部门通过运用《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对经营者的生产、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规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3.价格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 通过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价格法》的重要宗旨之一。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利,《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制度 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在消费者组织中,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最普遍、最重要的。消协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各种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是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的具体体现;同时,这些消费者组织的职能的实现,又能够使具体的消费者更好地实现其获取信息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将越来越需要通过国家和个人以外的一些社会团体或称“第三部门”来加以解决。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解决途径 各类争议的解决,大略都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基本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争议也与此类似。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工商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的受理 (2)消协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 2.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差别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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