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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第四章 经济法的宗旨与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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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举的经济法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都是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且在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说明法律的宗旨确实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各个重要法律的立法宗旨,本书在后面有关经济法制度的部分还将具体介绍。 第二节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是体现经济法价值的重要环节。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 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 事实上,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主体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在应然层面上,可以透过其他经济法理论,来确立和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应当紧紧围绕“调制”展开。基于各国的情况,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法定性、调制的适度性和调制的绩效性。由此可以确立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三、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一)调制法定原则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因为法律通过调控权的界定,就可以明确调控主体、调控手段、调控力度等一系列问题。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此外,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 (三)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当然要考虑经济效益。此外,由于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 进而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小 结 明确经济法的宗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确立经济法的宗旨时,既应注意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或称开放性)标准,也应注意通过问题定位、功能定位来进行目标定位,找到确立经济法宗旨的现实基础。 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基本矛盾、基本问题等相联系,经济法的宗旨同样具有“双重性”,即其调整目标体系中存在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依据上述的宗旨确立标准,可以对经济法“双重宗旨”确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上述三项原则较为简明,更能体现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进一步增强了基本原则在经济法领域的普适性。 此外,还应当关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实践问题,包括基本原则在经济法各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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