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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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提高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连锁企业应由总部、仓库(配送中心)、门店组成,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第三条 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第四条 省内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药学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药品采购的,应当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仓储管理、配送等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均必须在职在岗,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第六条 门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店应为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与连锁企业总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门店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乡村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三)门店应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等药学服务。 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门店,执业药师应不少于1名,药师不少于1名。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门店,应配备1名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门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采取远程审方形式销售处方药、提供药学服务的,基数10家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0家门店再增配1名执业药师。连锁企业中心店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2人;各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药师(从业药师)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还需配备1名中药师。连锁企业应安排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门店药学服务质量进行巡查。 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均必须在职在岗,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第七条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制定对员工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九条 连锁企业应具备以下场所与设施设备: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营业场所、办公和辅助用房。总部营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设置仓库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仓库不得设置于商住楼或纯住宅用房内;与其他用途用房混合的必须有单独的药品运输通道。经营生物制品等需冷藏保管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容积不少于30立方米。 (二)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每个药品仓库(含冷库)均必须安装能实现24小时全时段温湿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和报警设备,并向药监部门数据中心报送温湿度数据。经营冷藏药品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合理配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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