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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工作
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工作,根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代建招标类型分为全过程代建招标和建设阶段代建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自主决定开始代建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其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须经批准。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代建投标人原则上必须进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招标人可以根据代建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的不同,设置代建投标人(或代建项目负责人)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后审。
目录库内代建单位无同类代建业绩的特殊工程,可以不使用名录,但需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设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标准和方法;(四)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五)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六)合同主要条款;(七)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实质性条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三)项目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拟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团队人员配置,代建实施方案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企业资信情况(包括从事代建业务或工程建设管理业务的经验和业绩、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固定标价评分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内的代建项目。
第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项目代建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14.投标文件提出的代建范围和内容、代建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周期、投标有效期、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要求、代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廉洁守法目标、代建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无效标条款。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商务评审(≤40分)
1.投标人业绩(不高于9分)
对近五年内有同类工程代建管理业绩或非同类工程代建、同类工程监理、同类工程总承包(含施工总承包)、同类工程项目管理业绩、同类工程房地产开发业绩(仅限代建项目为住宅建设项目时)或其他管理业绩三种标准进行评分,纳入评分的业绩总个数不超过3个。
2.代建项目负责人资质与业绩(不高于11分)
对代建项目负责人得一个以上国家最高等级注册类执业资格,每多1个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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